公示送達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3月2日南市地徵字第1150280160號函予陳昭仁等3人及115年3月31日南市地徵字第1150454403號函予王火等40人(如後附清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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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示送達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3月2日南市地徵字第1150280160號函予陳昭仁等3人及115年3月31日南市地徵字第1150454403號函予王火等40人(如後附清冊)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、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本府為辦理「臺南市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A、B、C、D、E、N、O區段徵收案」,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將未受領之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,並通知應受補償人,惟因王火等43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,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
二、前開文件存放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,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前往領取,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,以送達論。

三、檢附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